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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三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牛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453号原告:牛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景素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