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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7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周云雷与黄良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雷,黄良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750-1号原告:周云雷。��托代理人:林童、苏芳芳,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良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雷与被告黄良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云雷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云雷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云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由原告周云雷负担。审 判 长  王怡如人民陪审员  刘海宇人民陪审员  吴力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