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1400号原告侯某某,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沈某某,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因被告外出未归,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娃附:本裁定依据之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