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0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丁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01482号原告丁某(又名丁某珍)。被告孔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孔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丁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长 张云广审判员 李晓松审判员 苏 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