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邸得孝与王建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得孝,王建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邸得孝,男,生于1972年4月,汉族,户籍所在地:民勤县。被告王建亚,男,生于1960年12月17日,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邸得孝诉被告王建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邸得孝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得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邸得孝负担。审判员  马中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