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郭修忠、陈亿盛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陈亿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444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4日被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陈亿盛,别名乌目,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农。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0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4日被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陈亿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益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陈亿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陈亿盛为非法牟利,自2015年1月份开始,由被告人陈亿盛收取参赌人员陈某钿、林某波、陈某钦(三人已被行政处罚)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后报给被告人郭某某承受,郭某某退“水”给陈亿盛。2015年6月4日晚,公安机关在本区溪南镇郭某某杂货店内抓获正在登记接受六合彩投注的被告人郭某某、陈亿盛。现场查获六合彩投注单3张,六合彩日历4本。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陈亿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乐、陈某钿、林某波、陈某钦、陈某遂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的扣押物品清单;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陈亿盛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均可从轻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陈亿盛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亿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 俊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