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民三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邵阳市金鹰锅炉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邵阳市金鹰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三初字第75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琲、卢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金鹰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火车站乡红旗社区。法定代表人雷锷,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金鹰锅炉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谭晓飞审 判 员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傅雨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云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