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执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徐克强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克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1089号罪犯徐克强,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日作出(2007)锡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克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427957.6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26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苏刑执字第017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2年11月30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239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3月31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55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26年11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徐克强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喇叭装配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履行能力,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徐克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克强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并采纳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克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26日起至2026年1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