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与罗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罗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682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负责人魏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国付,该公司清欠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罗华,男,1963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确山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诉被告罗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汪国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17日上午9点左右,被告罗华请人伐树,由于不慎操作,树杆压在原告的通信线路上,由于贯性大,致使南北线路7根线杆被拉断,光缆、电缆损坏,给原告造成20049.25元损失。原告单位工作人员找到被告谈相关赔偿事宜,被告称树是人家伐的,推托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49.25元被告罗华未到庭,也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上午9点左右,被告罗华请人伐树,由于不慎操作,树杆压在原告的通信线路上,由于贯性大,致使南北线路7根线杆被拉断,光缆、电缆损坏。2015年4月26日原告委托驻马店市银鹏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确山县刘店镇彭庄村罗庄组伐树压断通信线路抢修工程做通信建设工程预算,该抢修工程造价为20049.2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方陈述、原告单位工作人员与被告谈话录音光盘、现场照片、驻马店市银鹏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信建设工程预算书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罗华请人伐树,由于不慎操作,树杆压在原告通信线路上,致使南北线路7根线杆被拉断,光缆、电缆损坏。由此给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被告罗华应当予以赔偿。关于具体赔偿数额参照通信建设工程预算书,原告的损失确认为20049.25元。被告罗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经济损失20049.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元,由被告罗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红伟审 判 员 陈学军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