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韦远思与蓝碧柳、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远思,蓝碧柳,吴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431号原告韦远思。被告蓝碧柳。被告吴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远思诉被告蓝碧柳、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远思以其与被告蓝碧柳、吴波经过协商达成还款计划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远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韦远思负担。审 判 长 黄海涓代理审判员 黄龙飞人民陪审员 王任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覃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