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行非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梨树县国土资源局与梨树县喇嘛甸镇中学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梨树县国土资源局,梨树县喇嘛甸镇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梨行非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劲松,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委托代理人梁丰,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被执行人梨树县喇嘛甸镇中学法定代表人张长生,校长。委托代理人罗晓芳,女,梨树县喇嘛甸镇中学会计。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梨国土资执罚(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梨树县喇嘛甸镇中学在该处罚决定送达后,已经补办了用地审批手续。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梨国土资执罚(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胡海峰审 判 员 :赵艳萍人民陪审员 : 李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 李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