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陶玉军与李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玉军,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陶玉军,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李龙,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康平县。本院在执行陶玉军申请执行李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给付2000元,余款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康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