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3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谢峰与周克琪、高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峰,周克琪,高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3543号原告谢峰,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夏恩静,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克琪,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高飞,女,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峰诉被告周克琪、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克琪、高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峰撤回起诉。本案原告谢峰在诉讼费缴纳期间提出撤诉,诉讼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前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