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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5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郝增怀与张明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增怀,张明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194号原告郝增怀,男,1968年2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张明治,男,1965年2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增怀与被告张明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明治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增怀撤回对被告张明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