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5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郝增怀与张明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增怀,张明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194号原告郝增怀,男,1968年2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张明治,男,1965年2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增怀与被告张明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明治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增怀撤回对被告张明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