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刘新然与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然,刘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631号原告刘新然,女,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人。被告刘健,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然诉被告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然不能提供被告刘健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新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全额退还原告刘新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福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晓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