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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0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建飞与张建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飞,张建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2451号原告刘建飞,1973年7月23日。被告张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飞与被告张建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飞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飞撤回对被告张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建飞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倪泗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