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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刑二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常熟市宏利达家具有限公司、吴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宏利达家具有限公司,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刑二初字第0041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常熟市宏利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吕舍村,法定代表人吴某。诉讼代表人顾文明。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6月9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9月1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1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常熟市宏利达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万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顾文明、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在任常熟市宏利达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经营期间,于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虚开出票单位为上海帅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楚犀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大众交通市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至常熟市宏利达家具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1268678.47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84337.86元已被常熟市宏利达家具有限公司申报抵扣,致使国家被骗取税款人民币184337.86元。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3月1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至常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罪行。案发后,被告单位常熟市宏利达家具有限公司已向常熟市国家税务局代保管资金账户共计缴纳人民币20万元。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单位常熟市宏利达家具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属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吴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常熟市宏利达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常熟市宏利达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均未表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在任常熟市宏利达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经营期间,于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虚开出票单位为上海帅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楚犀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大众交通市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至常熟市宏利达家具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1268678.47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84337.86元已被常熟市宏利达家具有限公司申报抵扣,致使国家被骗取税款人民币184337.86元。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3月1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至常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罪行。案发后,被告单位常熟市宏利达家具有限公司已向常熟市国家税务局代保管资金账户共计缴纳人民币20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某的辨认笔录,证人顾某、丁某、唐某、殷某的证言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常熟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明细表、记账凭证、发票,常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款抵扣证明、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当庭对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亦作了相应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常熟市宏利达家具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吴某在管理和经营该公司期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被告单位常熟市宏利达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本案实际,决定对被告单位常熟市宏利达家具有限公司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吴某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常熟市宏利达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单位常熟市宏利达家具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吴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常熟市宏利达家具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吴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向阳人民陪审员  王小丽人民陪审员  张丽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兆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