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申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昌辉与张伟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昌辉,李淑芳,张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申字第001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昌辉,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盖州市。委托代理人李书奎,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盖州市,系李昌辉父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淑芳,女,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伟红,女,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盖州长市。再审申请人李昌辉、李淑芳因与被申请人张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营民三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昌辉、李淑芳申请再审称:本案的事实是2011年12月,李昌辉妻子张伟红的弟弟张传宇委托李昌辉向私人抬款20万元做海蜇生意,李昌辉便向二姑李淑芳借20万元,转交给张传宇,约定月利1分,有欠条为证。2012年3月,张伟红起诉离婚。5月份张传宇还给李昌辉4万元,李昌辉没还给李淑芳。2012年7月盖州市法院判决张伟红和李昌辉离婚。把张传宇尚欠的16万元作为夫妻共同债权予以分割,各得8万元。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应按共同债务处理,各负���一半。请求撤销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营民三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改判张伟红和李昌辉各偿还李淑芳10万元及其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张伟红、李昌辉二人分担。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昌辉虽然为再审申请人李淑芳出具了借款欠条,但李淑芳并无支付该20万元款项的充分证据。考虑到李昌辉与李淑芳的亲属关系,且李昌辉认可该笔借款,现又无证据证明李昌辉认可该笔债务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审法院判令由李昌辉个人偿还该笔借款并无不当。对于该笔借款是否为李昌辉与被申请人张伟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一项,本院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尚存在以下问题:1、欠条上并无张伟红签字,且张伟红不认可该笔债务。2、对于该笔借款的给付方式,李昌辉与李淑芳的陈述矛盾。李昌辉在本院二审庭审时称“李淑芳将钱���到姜兴国卡上,然后姜兴国将钱给了李昌辉”[见(2013)营民三终字484号正卷卷宗第34页]。而李淑芳在回答法庭问“是李淑芳当面给的李昌辉吗”时称“是的”[见(2013)营民三终字484号正卷卷宗第35页]。本案发回一审法院后,李昌辉称“20万元是由原告(李淑芳)借给我(李昌辉)的,打在我哥的卡号上”,并以银行转帐单为证[见(2014)盖民二初字第433号正卷卷宗第32页]。发回上诉后,李淑芳庭审时称“2011年12月30日由李淑芳将20万元现金亲自交给李昌辉“。李昌辉称“是的,没有异议。”[见(2015)营民三终字第22号正卷卷宗第30页]。3、对于欠条形成情况,李昌辉与李淑芳的陈述亦有矛盾之处。在本院二审庭审时李昌辉称“欠条是2011年12月30日打的”[见(2013)营民三终字484号正卷卷宗第34页]。而李淑芳称“先给的钱,后打的条”[见(2013)营民三终字484号正卷卷宗第35页]。但李昌辉在2013年12月25日调查笔录中称“我给李淑芳的条是后打的,张传宇给我打的条是先打的”[见(2013)营民三终字484号正卷卷宗第43页]。而张传宇出具的欠条时间为2012年1月1日。本院再审审查询问笔录中李淑芳称2011年12月30日给付李昌辉20万的当时李昌辉主动给她写的借条。而李昌辉开始称2011年12月30日其给二姑李淑芳打的欠条。后称当天没打欠条,大概过了一两天时间给李淑芳补的欠条。综上,李昌辉、李淑芳对借款相关事实的陈述前后矛盾,综合本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原审未认定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李昌辉、李淑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请人李昌辉、李淑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亮代理审判员 刘玉宁代理审判员 孙石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