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执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与刘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刘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2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住所地:柳州市龙城路。法定代表人陆志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桂兰。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与刘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以(2015)城中执字第2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刘桂兰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屏山大道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刘桂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桂兰至今未履行。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桂兰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屏山大道房屋。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坤审 判 员 陈道远审 判 员 刘卫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凌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