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镇商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宁波中鼎构件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华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中鼎构件有限公司,宁波市华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镇商初字第1153号原告:宁波中鼎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宏辉。委托代理人:胡旦峰,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贞均,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华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中鼎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华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中鼎构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华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中鼎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85元减半收取4392.5元,由原告宁波中鼎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周吟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燕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