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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顾克俊与陈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克俊,陈锦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0449号原告顾克俊,市民。被告陈锦兰,市民。委托代理人郭欣立,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顾克俊与被告陈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顾克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克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克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顾克俊负担(原告已预交1300元)。审判员  李正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