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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钟某甲、骆某故意伤害、强迫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14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甲,绰号“小辉”,务农。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同日取保候审。被告人骆某,绰号“乐乐”,务农。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逮捕,同日取保候审。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5)第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骆某犯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生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28日,湖北省孝感市孝岗镇永建村村民涂某甲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坡关水电有限公司签订《经营场地租赁管理合同》,取得河池市金城江水电厂商住楼一、二楼经营场地的承包权,经营“河池百货批发市场”。涂某甲先后与涂某乙等商户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租金按季度交清。2009年11月初,涂某甲、张定权认为市场的承包户与其大多数是亲戚和老乡,难于管理,于同月9日与张伟(已判刑)签订合同,将“河池百货批发市场”的承包经营权转给张伟。合同签订后,张伟在众多商户承包期未到的情况下,未经众商户同意,擅自决定改造“河池百货批发市场”,并于同月9日发出通知,要求每个商户每户交15000-18000元的门面改造费。2009年11月4日,张伟打电话给海南省三亚市务工的钟某甲,叫钟某甲过来帮助自己改造市场,钟某甲到金城江后,张伟又叫钟某甲打电话叫钟贵华来金城江,然后张伟付2000元钱给钟某甲转给钟贵华作为路费。钟贵华于9日带黄蒙(已判刑)和骆某两人一起来金城江。2009年11月11日下午,张伟带钟某甲、钟贵华到涂某乙的摊位要求交门面改造费用,并用尺子对摊位玻璃墙测量,梁某不同意,次日下午,张伟再次到该门面,梁某表示不同意并和张伟争论起来,张伟即打电话给钟贵华,叫钟贵华喊人过来帮忙。钟贵华、钟某甲、黄蒙、骆某来后梁某向张伟提出,其已经与涂某甲、张定权签订了门面承包合同,现在还没有到期,要交门面改造费,需叫涂某甲、张定权过来讲清楚。张伟回讲:“现在门面已转包给我了,不用叫原老板过来了,我讲了算。”而钟贵华在旁边帮张伟讲话,梁某就责问钟贵华:你是谁?关你什么事?双方即发生争吵。钟贵华先打了梁某脸部一巴掌,正在门面内的涂某乙见母亲被打,冲过来用脚踢钟贵华,钟某甲、骆某、黄蒙等人一起上来与涂某乙扭打,梁某从门面拿了一把扫把帮助涂某乙,张伟把梁某抱住,此时涂俊华见涂某乙、梁某与对方对打,便在门面内的桌子下面抓了一把水果刀、一把铁锤冲出来与对方对打。在打斗过程中,钟贵华被涂俊华拿刀刺破心脏死亡,涂俊华被对方砸伤头部。法医鉴定,钟贵华因外伤致心脏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涂俊华头部顶部呈两条“T”型相交的疤痕,大小分别为7.2CM×0.2CM,2CM×0.2CM,头皮创口累计长度为9.2CM,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张伟在未经坡关水电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涂某甲、张定权取得“河池百货批发市场”的承包权,在没有取得经商户的同意下,与被告人钟某甲、骆某以及黄蒙等人强迫经营户接受其进行门面改造,强行收取15000-18000元门面改造费,情节严重。在强迫交易过程中,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被告人钟某甲、骆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时,出庭公诉人认为,由于无证据证明被告人钟某甲、骆某共同参与殴打涂俊华致轻伤,故被告人钟某甲、骆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伟是本案的纠集人和组织者,是主犯。被告人钟某甲、骆某是从犯,且案后自首和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经审查查明,2007年11月28日,涂某甲、张定权与河池市坡关水电有限公司签订《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取得河池市金城江水电厂商住楼一、二楼场地的承包权,经营“河池百货批发市场”。涂某甲先后与涂某乙等商户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租金按季度交清。2009年11月9日,涂某甲、张定权与张伟(已判刑)签订合同,将“河池百货批发市场”的承包经营权转给张伟。合同签订后,张伟在众多商户承包期限未到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改造河池百货批发市场,并于同月9日至11日发出通知,要求每个商户交15000-18000元的门面改造费。因商户不交纳,为此,张伟分别于2009年11月4日、9日,邀请被告人钟某甲、骆某与同伙黄蒙(已判刑)、钟贵华等人来到金城江协助其收取门面改造费。2009年11月11日、12日,张伟先后带钟某甲到涂某乙的摊位要求涂某乙交门面改造费,并用尺子对摊位玻璃墙进行测量,涂某乙的母亲梁某不同意交门面改造费,然后与张伟发生争吵,张伟即打电话给钟贵华,叫钟贵华喊人过来帮忙。钟贵华等人来后梁某向张伟提出,其已与涂某甲、张定权签了门面承包合同,现门面承包合同还未到期,要交门面改造费,需叫涂某甲、张定权两人过来讲清楚。为此,双方即发生争吵。钟贵华先打了梁某脸部一巴掌,正在门面内的涂某乙见母亲被打,冲过来用脚踢钟贵华,见状,黄蒙与钟某甲、骆某等人一起上来与涂某乙扭打,梁某从门面内拿了一把扫把帮助涂某乙,张伟把梁某抱住,此时,涂某乙的父亲涂俊华便在门面的桌子下面抓了一把水果刀、一把铁锤冲出来,被张伟阻拦未果后与对方对打。在打斗过程中,钟贵华被涂俊华持刀刺破心脏死亡,而黄蒙、钟某甲、钟贵华、骆某四人中有一人从摊位旁边拿起一张小木凳打伤涂俊华的头部。经法医鉴定,钟贵华系因外伤致心脏破裂造成失血性体克而死亡,涂俊华头顶部呈两条“T”型相交的疤痕,大小分别为7.2cm×0.2cm,2cm×0.2cm,头皮创口累计长度为9.2cm,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2014年9月25日、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骆某、钟某甲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后,被害人的家属对被告人骆某、钟某甲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给予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甲、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钟某甲、骆某及其罪犯涂俊华、张伟、黄蒙的供述、证人梁某的证言及其绘画的现场图、证人涂某甲的证言及借条、证人涂某乙、涂某丙、涂某丁、张某、田某、董某、胡某、涂某戊、彭某、涂某己、鲁某、钟某乙的证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河公(刑)勘(2009)327号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河公金分刑技伤鉴字(2009)第68号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刑事谅解书、《经营场地租赁管理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钟贵华的死亡诊断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张伟在未经坡关水电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涂某甲、张定权取得“河池百货批发市场”的承包权后,在没有取得经营户的同意下,伙同被告人钟某甲、骆某等人强迫经营户接受其进行门面改造,强行收取15000-18000元的门面改造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甲、骆某犯强迫交易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张伟是本案的纠集人和组织者,是主犯。被告人钟某甲、骆某是从犯,且案后自首和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交易相对方在市场交易中自愿和公平原则,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钟某甲、骆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二、被告人骆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覃文努审 判 员  刘国强代理审判员  温淑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