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一×与马二×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523号申请执行人马一×。法定代理人刘××(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马二×。本院在执行马一×与马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二×已按调解书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执字第7779号民事调解书中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