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重庆中江船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森泰诺亚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中江船业有限公司,重庆森泰诺亚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421号申请人:重庆中江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中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沛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徐建,系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重庆森泰诺亚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港主城港区南岸海棠溪公运码头(森泰诺亚船)。法定代表人:唐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重庆中江船业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重庆森泰诺亚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拖欠其“森泰诺亚”轮造船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400万元,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森泰诺亚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重庆中江船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中江船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重庆中江船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森泰诺亚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三、申请人重庆中江船业有限公司应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江章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