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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高某某,男,现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现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长  王其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关敬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