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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刘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锐,焦建东,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刘锐,个体。被执行人焦建东,个体。被执行人王海燕,无职业,系焦建东妻子。本院在执行刘锐申请执行焦建东、王海燕(2015)临调确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焦建东、王海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临河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调确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勇执行员  董 弘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