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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粮油公司与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118号原告:城固县粮油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城固县粮油总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城固县粮油总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固县粮油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建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怡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城民初字第00619号原告卢某某,男,被告苗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韩建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李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