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5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建平诉河南舞钢实业有限公司、李君、河南省古风韵典工艺品有限公司、黎凤、樊炜、钱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平??????????????被执行人河南舞钢实业有限公司,黎凤,樊炜,钱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13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平??????????????被执行人河南舞钢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萍。被执行人李君被执行人河南省古风韵典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凤。被执行人黎凤被执行人樊炜被执行人钱宏梅王建平诉河南舞钢实业有限公司、李君、河南省古风韵典工艺品有限公司、黎凤、樊炜、钱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2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舞钢实业有限公司、李君、河南省古风韵典工艺品有限公司、黎凤、樊炜、钱宏梅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舞钢实业有限公司、李君、河南省古风韵典工艺品有限公司、黎凤、樊炜、钱宏梅银行存款82.96万元,或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