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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58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决定,于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巴法刑初字第00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刘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刘某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5)巴法刑初字第002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 玲审判员 郑文健审判员 马成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昌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