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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初字第00971号-2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俞澄、俞长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俞澄,俞长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初字第00971号-2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中路1号。负责人何晓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庆华、江海燕,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澄。被告俞长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诉被告俞澄、俞长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俞澄、俞长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0元减半收取3270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5590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艳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连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