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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721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1983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符某某,女,汉族,1986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姚利平人民陪审员  叶太玉人民陪审员  樊从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