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民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健与金培春、金汝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金培春,金汝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499号原告陈健。委托代理人陈志刚。被告金培春。被告金汝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健诉被告金培春、金汝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正宁审 判 员  徐 威人民陪审员  刘素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