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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7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魏倩与重庆市颐兴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倩,重庆市颐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7405号原告:魏倩,女,199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夏宇,重庆荣东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被告:重庆市颐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静园路503号天座好运来市场D1座一层11-12号,组织机构代码05170567-6。法定代表人:彭诗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毅,重庆佳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倩诉被告重庆市颐兴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魏倩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倩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徐增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田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