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周章伦、周章本等与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章伦,周章本,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乐清市XX新华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乐行初字第87号原告周章伦。原告周章本。委托代理人林丹。被告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朱志成。第三人乐清市XX新华加油站(普通合伙。法定代表人赵仁芯。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章伦、周章本诉被告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乐清市XX新华加油站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周章伦、周章本以错列被告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章伦、周章本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为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章伦、周章本负担。审 判 长 麻乐加代理审判员 陈淑佩人民陪审员 赵志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赵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