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90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初五生育长子孙剑,现已独立生活,××××年××月××日生育次子孙彪,现就读于承德医学院。由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一直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特别是最近几年,被告对家庭和孩子不负责任,长子的婚姻大事被告全程没有参与,均是由原告操办,这也是直接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的原因。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超过两年,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具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给付原告次子孙彪大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4.5万元,共同债务7万元依法承担。原告提交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孙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年××月初五生育长子孙剑,现已独立生活,××××年××月××日生育次子孙彪,现就读于承德医学院。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证据。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生育两子,应视为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生活中发生摩擦和争吵在所难免,双方应本着“包容”的心态去理解对方。原告未提交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书才审判员  王 晨陪审员  毕胜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