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攀东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霍临萍与吕春波股权转让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临萍,吕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霍临萍,女,195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吕春波,男,197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霍临萍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春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攀东执字第55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亓 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小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