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银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宁夏华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宁夏星亚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建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华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宁夏星亚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华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金属物流园x-xx号。法定代表人陈晓晖,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星亚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景墨家园xxx号楼x号办公楼四层。法定代表人徐建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建辉,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系宁夏星亚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凤凰北街锦泰花园。本院在执行宁夏华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星亚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银执字第31-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宁夏正通达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徐建辉名下位于银川市凤凰北街锦泰花园二组团xx号住宅楼x单元xxx室的房产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5年10月12日,宁夏华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物抵债申请,愿意以第三次流拍价格1855630.25元接受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徐建辉名下位于银川市凤凰北街锦泰花园二组团xx号住宅楼x单元xxx室房产的查封。二、被执行人徐建辉名下位于银川市凤凰北街锦泰花园二组团xx号住宅楼x单元xxx室房产归申请执行人宁夏华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宁夏华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和新代理审判员 乔 强代理审判员 杨 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