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一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786号原告:殷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元国,新疆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殷某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艳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月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