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执行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莹、王丽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莹,王丽蓉,林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泉执行字第278-1号申请执行人杨莹,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王丽蓉,女,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林志刚,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莹与被执行人王丽蓉、林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丽蓉的财产已被处置,申请执行人杨莹已优先受偿3311413.00元。现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莹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戴梅影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