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靖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豆宪海申请马学武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豆宪海,马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豆宪海,男,汉族,生于1953年6月10日,住永靖县刘家峡镇黄河路46号1单元302室。被执行人马学武,男,回族,生于1971年3月5日,住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北路职工联建楼3单元301室。无业。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永靖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无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刘电宏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诚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