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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林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谭英勇与徐怀宾、宋金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英勇,徐怀宾,宋金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林民初字第67号原告谭英勇,男,汉族1956年10月13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临江市。被告徐怀宾,男,汉族,1974年8月30日出生,临江林业局东小山林场工人,住吉林省临江市。被告宋金洋,男,汉族,1986年7月31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英勇与被告徐怀宾、宋金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英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宋金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英勇作为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徐怀宾或者保证人宋金洋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现原告撤回对保证人���金洋的起诉,单独起诉债务人徐怀宾,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因此,原告自愿撤回对宋金洋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英勇撤回对被告宋金洋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力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