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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益群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诉河南省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群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鹤行初字第48号原告益群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深水埗汝州街108号地下A-B铺。法定代表人陈月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荣顺,现住山西省长治市新营街145号凯旋都汇广场H1-401。代理权限为起诉,出庭,申请回避,调查、提供证据,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申请诉讼保全,接受或拒绝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件,提起上诉、反诉、应诉,申请执行及收取追讨款项。委托代理人王明亮,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河南省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197号。法定代表人赵成先,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静,河南省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室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振宇,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街。法定代表人邓建政,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罗庚,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赵宏斌,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益群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益群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已停止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益群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群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益群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谷朝宪审判员  任春燕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瑾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