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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义文与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文,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李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275号原告:张义文,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南屏中学教师,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组织机构代码05701309-9。法定代表人:陈培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太平,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公务员,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张义文诉被告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海天公司)、被告李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志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义文、被告海天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培立、被告李太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义文诉称:2014年4月12日,海天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韩某某代表海天公司向我借款350000元,约定月利率20‰,韩某某系承担连带担保人,李太平系担保人。现起诉要求判决:1、海天公司归还本金350000元、利息105000元(按月利率20‰算至2015年7月12日止,此后利息顺延,直到本息还清为止);2、海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3、李太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海天公司辩称:借款发生在韩某某手上,借款情况不清楚,张义文应提供借款来源。另我公司没有能力承担债务利息。李太平辩称:我与韩某某是老朋友。韩某某和张义文借款的时候我不在场,因张义文比较信任我,张义文要求我在借条上签名证明借款是事实,我当时写的是证明人。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2日,海天公司的负责人韩某某出具借条借张义文350000元;海天公司在借款人处盖章,韩某某在借条上签名是连带担保人,李太平在借条上签名是担保人,借条上还注明“2分月息”。2014年12月,韩某某因病去世,现张义文起诉要求海天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李太平承担��带清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双方的当庭陈述和张义文提供的借条、全椒农村合作银行的电子转账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海天公司出具借条借张义文350000元,李太平是担保人,有借条和转账凭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李太平在借条上没有写明担保方式,李太平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张义文要求海天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李太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张义文主张月利率2%(即20‰)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故本院对张义文主张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李太平辩称其在借条上签名是证明人和海天公司辩称无力承担债务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义文借款350000,并自2014年4月1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李太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5元,减半收取4062.5元,由被告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李太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鑫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本院兑现款账户:开户行: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户名:全椒县人民法院;账户:2000034739031030000001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