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树章、宋发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树章,宋发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306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彬、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树章,男,1977年9月18日生,汉族。被告宋发顺,男,1966年1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树章、宋发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赵树章、宋发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王雪云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