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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7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冯国秀与王建冬、姜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秀,王建冬,姜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7114号原告冯国秀,女,194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温成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冬,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姜欧,女,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孔高,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秀诉被告王建冬、姜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秀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成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 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