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行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何恩旺与韩城市地方税务局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恩旺,韩城市地方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韩行初字第00029号原告何恩旺,男,汉族,生于1953年11月4日,初中文化程度,系农民。被告韩城市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姬金勇,男,系该局局长原告何恩旺诉被告韩城市地方税务局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立案后,原告何恩旺以其诉讼请求不具体为由,于同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恩旺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恩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恩旺负担。审 判 长 师锦栋审 判 员 师海云代理审判员 薛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记员牛西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