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4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郭国泰与叶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泰,叶莹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783号原告郭国泰,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委托代理人陈伟媛、陈宝芬(实习),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莹莹,女,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国泰与被告叶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国泰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国泰以其与被告叶莹莹已庭外和解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国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郭国泰负担。审判员  吴新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