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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井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662号原告井某某,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段荣华,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某某,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井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尹春亮代理审判员  丁玉东人民陪审员  毛淑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