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井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662号原告井某某,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段荣华,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某某,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井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尹春亮代理审判员 丁玉东人民陪审员 毛淑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