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法民特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美均,李梅英与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奉法民特字第00018号申请人李某甲,男,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李某乙,女,汉族,1971年11月26日出生。申请人李某甲要求宣告李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已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兄妹关系,被申请人于1991年10月26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信,其生死下落不明,导致相关权益无法实现。现申请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甲于2014年7月28日在奉节县兴隆镇龙门村民委员会复印的常(寄)住人口登记表载明:李某乙,女,汉族,1971年11月26日出生,务农,地址奉节县庙湾乡,服务处所庙.龙5组,居民身份证编号612。注销户口日期和原因为91年外逃不知去向,93年报迁出。2014年1月18日,奉节县兴隆镇龙门村民委员会证明李某乙于1991年外出后未归,目前我村无此人公安户口。2014年8月25日,奉节县兴隆镇龙门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兹有我村原常住人口李某乙,女,汉族,原登记出生时间1971年11月26日,经查公安户口我村目前无此姓名和出生时间等资料,同时符合此人的户口。情况属实。”,同日,奉节县公安局兴隆派出所在该证明上备注:“经查,现公安人口系统中无出生日期为1971年11月26日的李某乙。特此证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4年9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公告期已满一年,被申请人至今仍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奉节县龙门村民委员会证明、奉节县公安局兴隆派出所证明和常(寄)住人口登记表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奉节县龙门村民委员会证明被申请人于1991年外出不知去向,其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被宣告死亡人李某乙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本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美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