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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1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与湖州国达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范财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湖州国达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范财法,苏云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0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被执行人:湖州国达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范财法。被执行人:苏云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州国达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德清县钟管镇青墩村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宗土地上的房产(含装修及设施)[权证号:德房权证钟管镇8-00079-00**号,德清国用(2006)第00700752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麟娟 来自: